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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标准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
●1.理解法、法律、法规等定义的内涵及区别;
●2.了解重要法学流派的思想及其对我国和世界法律的影响,知道两大法系的划分;
●3.了解我国现行法律的法律渊源、我国法律体系的特征;
●4.理解我国的立法程序和原则;
●5.掌握标准和标准化的基本知识;
●6.了解标准分类和标准体系;
●7.熟悉标准的结构与编写和标准的制定;
●8.掌握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知识。
第一章法律法规基础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一、法、法律和法规的概念
(一)法律的定义
法律对于我们来说,绝非一个陌生的词汇。它在我们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小到民事,大到国际,在各个领域出现的问题解决起来无不仰赖法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持续推进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研究法律的学科——法学,也已成为当下我国社会甚至全球范围内的显学。但即使如此,回答“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看似简单的基本问题,还是不免会让人多少感到一些困惑。博登海默(Bodenheimer)说:“法律仿佛是一座有许多厅、室、角落的大厦,用一盏灯很难同时照到每个室和角落。”同样,法律的概念和含义在不同的维度下有不同的内涵。
在此可以给出这样一个对于法律的通用定义:法是人类在共同生活中,为了形成一定的秩序、维系和平、解决争端、实现自由,而通过权威机关的强制力所保证实施的一系列规范。
在我国,对于法律的权威定义可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称为法律。即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从根本上说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即法是反映统治阶级物质利益的意愿和要求。在我国,广义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的文件,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二)法和法律
“法”和“法律”这两个术语,在书面上仅一字之差,但其意义也有所区别。
最早将法与法律相区别的是西方的自然法学家。他们严格区分自然法(应该存在的法,即法)和实在法(制定出来的实际存在的法,即法律),认为自然法是超时空的,是实在法的原则和“蓝图”;自然法是正义、理性的自然法则的化身,是永恒不变的先验性的东西,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康德(Kant)认为,法是“普遍的自由法则”,而“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全部条件的综合。”黑格尔(Hegel)则指出:“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理念要成为普遍的、现实的、有效的东西,“就必须获得它的普遍形式”,这就是法律。所以,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法和法律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马克思把法同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联系起来,把法看作是一定经济条件下的法权要求;而把法律同国家意志联系起来,把法看作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对两者的联系作出阐述,两者的共同点在于:①法是法律的内容,法律又表现法;②法和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对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主观认识;③法与法律的本质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而这两者的区别在于:①两者的内在属性不同。法是一种权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生活要求的权利体系;而法律则是一种国家意志,是体现国家意志要求的实在法律规范和秩序体系。②两者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程度不同。法与国家权力并无直接的必然联系,不能把权力看做是法的实在基础;而法律则是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必然联系,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国家意志性等特征,正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③两者与社会经济的联系的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对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则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④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国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却具有国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尽管法和法律有着这样的区别和联系,但是在我国,法和法律并未被严格地区分,一般情况下,两者都指上述定义中的法律。因此本书后文中法和法律也均指作为国家意志而体现的法律。
(三)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的法规之外,还有技术法规和国际条约。技术法规的定义在WTO《TBT协定》的附录Ⅰ中给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使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使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而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四)法制与法治
法制一般认为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律制度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等制度来说的;而法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相对于人治来说的,没有人治就无所谓法治,反之亦然。
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刑法等一套法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怎么指定、怎样执行和遵守等制度。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原则,国家的长治久安不应寄希望于一两个圣主贤君,而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和制度,这些良好的法律还应得到切实地遵守。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但不一定都实行法治。
(五)法律的共同意义
无论怎样,在各时代和各国对于法律的定义和描述中,都包含了一些共同的意义:
第一,法是因人而存在的,是人类生活中才有的规范。法律所涉及的内容是人类生活中各种各样的思想行为、活动、组织、社会关系等人类社会特有的事物。而在人类以外,各种动植物、山川河流、天空星辰之中,法律的存在无从谈起。这一部分的生物或者非生物的事物则被我们统称为“自然”。但尽管自然界没有法律可言,却会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或者法则,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西方法学界有的学者或者作家所称的“自然的法”,这两者在实质上是等同的。而任何自然规律,如花开花落、四季变换等,都是由人类在经过观察、经验积累以及归纳总结或者整理之后,通过研究具有反复性的自然现象而得到的知识。
而对人类本身采用同样的观察和研究方法,就可以发现一些人类生活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心理甚至生理上的规律。比如西方经济学中的供求关系及其平衡理论,黄炎培提出的中国封建社会“兴勃亡忽”周期律等。这些在某种层面或者程度上具有反复性的现象,可被总结为规律。它们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性质,如果称这些性质为自然,那么可以说人类本身或者人类社会生活也是表现着一定的自然规律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界限多少是有些模糊的,人类社会生活也在某些方面确实表现出了一定的自然规律,再加之各文明中都存在着认为天、地、宇宙、神祇与人类社会密切关联的传统,因此在各民族、各地区以及各时期的人类法律系统中都存在着自然法理论的痕迹。实质上,自然法理论讨论的是人类社会中不以时代更迭和社会发展为转移的各种法律的妥当性或正当性基础,它们是永恒的且对于各种社会和文化都普遍有效的法律。所以自然法虽然有自然两字,但实际上是关于人类社会的法律理论,只不过这一理论企图在某种“自然”——可以是人类或事物的本性,也可以是社会、国家、阶级、历史等中寻求理论基础。
第二,法律是社会的规范。在我国,对法律概念的主流表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强制实施的规范。而放到国际视野来看或放在人类历史上其他的社会形态中时,这种定义应被扩展,在国与国之间有国际法的存在,在非政府组织中也有自己的法规。
因此,与法律的关联最为深刻的并不是国家,而是人类共同生活的现象本身,这一现象具体来说就是社会。在形式和定义上我们强调法律由国家制订或认可,但是从根源上对法律规范的需求来自于人类社会生活中个体之间的互动。只有在处于和他人共同生活的关系中,法律才会产生,因为社会生活必然会产生分工,社会成员以某种方式分担了取得生活物资的工作,而分工又产生了生活资料的交换或者交易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一些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来解决,因此法律诞生了。马克思认为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导致了原始社会组织的解体,从而出现了国家和法律。因此可以看到,人、社会和法律三者是紧密关联的。
第三,法的社会功能包括维持秩序、提供指引和实现自由。使社会维持一种基本秩序是法的重要功能,在社会分工中每个人都有各自在分工关系中的地位,进而在此地位上发挥自己能力,以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对于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的确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持来说,除了法律之外,所有的社会规范,包括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等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法律在这其中至少有两个领域所起到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一是政治权力的分配,二则是经济秩序的维持。可以说法律为政治和经济秩序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观念、需求、能力、地位等情况各不相同,在生活中难免产生摩擦和纠纷。这样的冲突小到马路边车辆剐蹭引发的争执,大则可能涉及战争,法律可以在社会各成员之间出现争端的时候,提供一个解决冲突的指引。
法律还有一项重要功能是保障社会成员的自由得以实现。任意与自由是不同的,前者是任何人随时随地基于任何理由(情绪、生理、思考)所做出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在普遍规则的规范之下,个人意志和他人意愿的协调。
第四,法律是一种规范,这一点毫无疑问。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规范的第一个义项,也是作为名词义项将其解释为“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故这一义项可以从两方面去看待。一是“约定俗成的标准”可以通过社会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理解。在社会学上,可以把规范理解为社会中各成员都遵循的行为规律,比如大家在端午节会吃粽子而不是饺子。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规范是社会各成员都认同或是默认的标准,这一点可以通过询问社会成员来确认。如一般人都认为过端午吃粽子是应该的、正常的、是理所当然的,也就是说大家都承认这是一种规范。二是“明文规定的标准”可以从语言文字的角度来理解,这里规范的意义所包含的方面包括了:禁止做某事,允许做某事,以及要求做某事。这一意义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因为法律的条文通常表达的就是这三个方面的意义。
第五,法律是通过权威机关的强制力实施的规范。正如吃粽子的例子一样,尽管是约定俗成的规矩,但是就算端午节那天不吃粽子,也不会破坏社会的和谐及其他成员的利益。生活中还有各种各样的规矩和习惯,比如朋友结婚要随礼,家里人吃饭的时候要等长辈开始吃才能动碗筷等等。法律和这些个人习惯、风俗习惯、礼节仪式、道德伦理以及宗教戒律等规范的区别在于它是通过权威机关的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
权威机关指的是一个来自外部的机构或者组织。法律的执行是通过一些特殊的机关来完成的,在我国,除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等机关之外,其他被法律授予权力的机构和部门也拥有执法的权利。这一强制力的根源来自法律领域的根本大法——宪法。根据马克思的思想,法律是国家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此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即国家权力的力量,强制全体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很重要的一个特点是,当其被违反的时候,可由权威机关以强制力强迫施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国家的专门机关依法制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责任人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强制力包含了最终使用暴力的可能性,和暴力并不能等同,暴力仅仅属于个别情况下强制力实施的最后阶段。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但也应指出,国家的强制力只是法律区别于其他行为规范的特点之一,不是法律得以实现的唯一方式。
(六)法律法规相关术语英文对应义项
在英文中,法律法规相关名词术语的对应词汇包括Law,Statute,Legislation,Act,Regulation,Code等,这些名词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作用。这里就常用的几个词汇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的英文释义进行解析。
(1)Law即法律,指一种通过以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或是通过由强制力支撑的社会压力来规范人类活动和关系的体制及其整个系统,可以用来指一般的法律。
(2)Statute法律或法令,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特别是由议会、行政委员会以及地方法院这样的立法机构制定并颁布的成文法律。
(3)Legislation法律,指通过某种程序,由得到授权的政府机构以书面形式制定并实施的实在法。
(4)Act法案,准确的表达应为actofcongress或actofparliament。其中前者指美国国会法案,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而后者为议会法案,指的是英联邦法律,是由议会通过并生效的法律。如《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oodSafetyModernizationAct,缩写为FSMA)
(5)Regulation规章、法规或者条例,由行政机构发布,且具有法律效力。
(6)Code法典,指经过官方的整理和编排并且发布的一整套实在法体系,是对法律、规章和制度的系统性整理和校订编辑。严格说来,它不仅包含已存在的法令,还包括某些主题下未完成的法律。Codex是拉丁文中的“法典”一词,如美国法典USC(UnitedStatesCode),食品法典(CodexAlimentar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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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以来主要法学思想以及流派简述
(一)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体系仍然受到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等本土因素的影响,但是从形式和思想上,已与封建时代的中国法律制度和体系大相径庭,我们的现行法律很大程度上受到了来自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影响。可以说,西方法学的繁荣不仅为欧美各国的法制创建立下功劳,也为中国这个东方大国带来了振兴和发展的契机。
西方主要的法学思想分为三大流派,分别是自然法学、实证分析法学以及社会法学。这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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